本公司透過增資香港子公司,增加深圳辦事處之營運資金
1.事實發生日:2010/03/22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透過增資第三地區擎泰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USD1,000,000元,增加擎泰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深圳辦事處之營運資金.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USD1,000,000元.4.本次新增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不適用.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不適用.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不適用.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從事工商活動所需之各類管理及諮詢顧問服務等.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不適用.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淨值:不適用.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不適用.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不適用.12.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不適用.13.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不適用.1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不適用.1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之比率:不適用.16.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USD2,000,000元.17.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14.89%1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6.06%1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之比率:9.09%20.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不適用.21.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不適用.2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擎泰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為本公司100%轉投資公司.23.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日期及金額:不適用.2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25.處分利益(或損失):不適用.2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此次實際匯款USD1,000,000元.2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依99年3月16日董事會決議.28.經紀人:不適用.2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因應公司長期發展需求,擴展大陸市場及從事工商活動所需之各類管理及諮詢顧問服務等.3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31.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32.其他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