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全電訊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裁處案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方更生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全電訊公司)於98年10月22日新增對 ATIN TEC COM. E SERV. DE INFORMATICA E TELEFONIA LTDA. (下稱L公司)資金貸與計新臺幣(以下同)22,768千元且達康全電訊公司最近期財報淨值2%以上,且康全電訊公司資金貸與L公司之總額達96,197 千元,其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已達康全電訊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10%以上,惟康全電訊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遲至98年11月19日始公告,核未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2、3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不定期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康全電訊公司前開違規行為,核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