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召集本公司於98年12月15日98年第二次股東常會召集.
1.事實發生日:98/12/102.發生緣由:本次98年8月27日董事會之決議-98年第二次股東常會之召集程序有違反公司法第204條之規定3.因應措施: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並另行重新召集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董事巫國榮於98年10月23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具狀主張本公司98年8月27日董事會之召集程序違反公司法第204條之規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1948號裁准,禁止本公司執行該次董事會決議,巫國榮先生並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1166號執行在案,本公司並於12月9日收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因該次董事會中決議本公司於98年12月15日召集股東會,該次會議決議既無法執行,為免召集程序違法及影響股東權益,爰停止本公司98年12月15日第二次股東常會之召集,由本公司董事會另行決議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