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及分割減資案,依廣播電視法第10條之1第2
申請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及分割減資案,依廣播電視法第10條之1第2項規定,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部分,應予核准;另分割減資部分,應予否准。1. 改變業務計劃之項目、原因:主管機關(NCC)來函2. 改變業務計劃之日期:98/11/273.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97年12月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後向主管機關(NCC)申請股權分割減資。主管機關(NCC)於98年11月27日回函表示,分割減資部分應予否准。主管機關(NCC)決議將影響:本公司股票上市櫃,公司正評估是否循法律途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