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處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1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邰港公司)負責人方祖熙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及第178條第1項第3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邰港公司未依本會98年9月10日金管證審字第0980047251號函及98年9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0980050172號函規定期限,重行公告申報重編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含合併報表),且未依98年9月25日證期(審)字第0980052155號函及98年10月19日證期(審)字第0980056339號函規定期限,就負責人等起訴案是否影響相關期間財務報告之允當性提出說明。受處分人為邰港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及第178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第178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邰港公司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相關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