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改善計畫執行情形
1.事實發生日:98/09/302.發生緣由: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7月1日金管證六字第0970034169號函指示辦理。3.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代墊款及逾期270天未收回之帳款重分類至資金融通性質之其他應收款,因重分類後導致資金貸與餘額超限,相關改善計畫後續執行情形如下:(1)江蘇聯鑫已於97及98年度陸續獲得昆山市政府搬遷補償金,並陸續償還部分資金。(2)江蘇聯坤處分案已積極接洽特定投資者商議中。4.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