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97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97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裁處乙案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97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裁處乙案一、裁罰時間:98年8月18日二、受裁罰對象: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瑞星君。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於97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申報97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