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美濃給付違約金案件再審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高雄縣政府法院名稱:最高法院相關文書案號:98年度台再字第26號2.事實發生日:98/07/0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件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定本公司並無違約情形,判決高雄縣政府敗訴,但更審之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本公司與高雄縣政府簽訂「高雄縣美濃鎮一般廢棄物委託焚化處理契約書」之執行涉及美濃鎮垃圾處理之公益性,而認高雄縣政府縱有違約,本公司亦不得終止雙方間契約,而判決本公司敗訴。本公司不服更審之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即詳陳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最高法院以事實認定為更審之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之職權為由,駁回本公司之第三審上訴而告確定。4.處理過程:此確定判決本公司認為仍有判決適用法規顯有不當之再審事由存在,因此對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依法提出再審之訴,但本公司委任律師即吳玉豐律師於民國98年7月2日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最高法院判決再審之訴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照本案確定判決結果:日友公司應給付違約金新台幣二千二百九十五萬八千七百元整,及自民國9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予高雄縣政府。因本公司另案之美濃損害賠償案件(前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高雄縣政府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七千九百二十七萬九千七百七十八元,及自民國9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經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而本案確認高雄縣政府給付遲延之事實係有利於本公司於另案之美濃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此二案件之間本屬互相牽連,互為影響,倘另案之美濃損害賠償案件判決終局確定結果為高雄縣政府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七千九百二十七萬九千七百七十八元及利息,與本案日友公司應給付違約金二千二百九十五萬八千七百元及利息予高雄縣政府,自可互為抵銷,本案確定判決結果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另案之美濃損害賠償案件訴訟程序中據理主張權利。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