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美濃損害賠償案件第三審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343號2.事實發生日:99/03/2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案經更審之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下同)98年9月23日以美濃給付違約金案件(本公司應給付高雄縣政府違約金新台幣二千二百九十五萬八千七百元整,及自9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業已判決確定(定讞),高雄縣政府於本案主張抵銷有理由,因此扣除本公司應給付高雄縣政府之違約金新台幣二千二百九十五萬八千七百元整(以93年2月15日為抵銷日,此日之後不需再支付違約金利息),判決高雄縣政府應賠償本公司新台幣五千八百七十三萬二千零五十二元,及自9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但高雄縣政府不服,於98年10月8日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99年3月22 日收到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以高雄縣政府未合法表明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高雄縣政府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高雄縣政府負擔。本案判決確定(定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照本案確定判決結果:高雄縣政府應給付損害賠償金額新台幣五千八百七十三萬二千零五十二元,及自9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予本公司。本案確定判決結果係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有利之情形。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由於高雄縣政府已於本案行使抵銷權,既然本案業已判決確定(定讞),故本公司即不需再給付美濃給付違約金案件違約金新台幣二千二百九十五萬八千七百元整,及自9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予高雄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