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完成申報重整債權事宜
1.事實發生日:98/04/072.發生緣由:一、依公司法第298條第1項之規定,按重整監督人,於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應依其初步審查之結果,分別製作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清冊,於審查期日前,備置於適當處所並公告以供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查閱。二、本公司聲請重整事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整字第5、6號裁定,定98年3月16日至同年4月3日為股東權及債權之申報期間。上開申報期間屆滿後,經重整監督人多次召開會議,謹就初步審查結果,依權利性質不同,分別製作有擔保債權、無擔保債權及股東清冊,並就初步審查結果認為不存在者,記名其數額及理由。三、上揭初步審查清冊,自98年4月7日起,於營業時間備置於臺北市建國北路1段80號3樓(即本公司營業處所),供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各利害關係人查閱。四、所申報債權及股東權訂於98年4月10日於台北市建國北路1段80號3樓,本公司營業處所為法院之審查期日。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