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確定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完成。
1.事實發生日:98/02/092.發生緣由:依民國98年02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確定證明書於98年02月10日送達本公司)3.因應措施:依公司法第310條之規定辦理。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重整人於民國97年10月9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重整完成之裁定,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裁定准予重整完成,本公司於98年2月10日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