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許可董事從事競業行為公告
1.股東會決議日:97/06/1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吳俊佶董事長 廖本裕董事 林謙董事 王憲宗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汽機車及其零件製造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98/06/24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吳俊佶董事長 王憲宗董事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吳俊佶董事長任VAST FUZHOU CO., LTD.及VAST Great Shanghai Co., LTD.董事長王憲宗董事任VAST FUZHOU CO., LTD.及VAST Great Shanghai Co., LTD.董事兼總經理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VAST FUZHOU CO., LTD.福建省閩侯縣青口投資區VAST Great Shanghai Co., LTD.江蘇省崑山市花橋鎮富民路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生產各種機動車輛用鎖開關製品及生產汽車關鍵零部件等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