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1/10/03
2.發生緣由:本公司違反民用航空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
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第29條第3項,故依法裁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
3.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裁處書處分,於期限內繳納罰鍰。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鍰新台幣1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依規定完成自我評估經報民航局核准後,
納入維修能量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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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人回覆,提供參考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