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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竑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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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剛侵權事件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事實發生日:95/06/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圓剛中華民國I240169號專利4.處理過程:(1)就上述假處分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已提高圓剛應擔保金額至新台幣肆仟玖佰萬元,然截至本發言稿發佈之日,圓剛尚未於期限內補足應擔保金額,且本公司尚未收到圓剛所聲請之假處分執行命令。且本公司針對前揭裁定業已提民事再抗告狀。(2)假扣押抗告程序: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提高圓剛應擔保金額至新台幣壹億元﹔本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檢送台灣最高法院,進入再抗告程序。(3)命圓剛限期提起訴訟程序:圓剛依本公司之聲請提起本案訴訟,本案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展開公開辯論(一)庭,法官命雙方針對訴訟標的是否涉及飛利浦各號晶片之先前技術交換書狀進行答辯,並宣示本件改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續審。(4)因圓剛變更標的物未限期提起本訴而聲請撤銷假扣押:本公司提出民事聲請撤銷假扣押狀,待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回覆。(5)針對執行超額查封部分向本案管轄台北地方法院提起異議程序: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正本函覆假扣押事件已超額查封,並已就超額執行作部分解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並依據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命圓剛補足假扣押補足擔保金至新台幣壹億元。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假處分案由於圓剛未補足應擔保金額而作執行,評估對本公司未有影響﹔假扣押案暨其相關程序,對本公司之影響於假扣押保全程序至多僅限於圓剛聲請執行範圍,至於本案訴訟,圓剛基於同一事實提起告訴,對本公司之影響至多亦僅限於其聲請假扣押範圍。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就上述假扣押案件,本公司已遭假扣押資產包部分銀行存款、部分對第三人應收帳款、土地與建築物等。另,本公司針對假扣押裁定已依法提起抗告、命圓剛限期提起訴訟,針對執行超額查封部分亦已向本案管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異議。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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