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力竑科技(未)公司公告
1.股東會日期:96/06/272.重要決議事項:(1)承認95年度決算表冊(2)承認95年度盈虧撥補案(3)承認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4)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5)補選董事一名,當選董事曹懋薇(6)通過董事競業禁止之解除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發生變動日期:96/06/27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李亞屏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曹懋薇4.異動原因:原任董事辭職,補選一名董事缺額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104,918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5/06/28~98/06/277.新任生效日期:96/06/278.同任期董事、監察人變動比率:0.2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以發行普通股46,800,000股,自96年7月7日終止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乙案。 1.事實發生日:96/06/262.公司名稱: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無5.發生緣由:本公司業經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辦理,終止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簽訂之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6/06/202.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原因:本公司茲因推薦券商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本日終止與本公司簽訂之輔導股票上櫃契約,則本公司將不符合發行興櫃股票申請條件,故依規定本公司擬撤銷興櫃掛牌及停止股票輔導作業並撤銷公開發行。3.預計或實際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日期:96/06/204.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05/152.私募資金來源:應募人為施郁芳、曹懋薇3.私募股數:5,000,000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正5.私募總金額:新台幣參仟貳佰萬元整6.私募價格:新台幣陸元肆角整7.員工認購股數:5,000,000股8.原股東認購股數:無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後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除此之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改善本公司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於股東臨時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辦理,其他未臻事宜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05/152.私募資金來源:應募人為施郁芳、曹懋薇3.私募股數:5,000,000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正5.私募總金額:新台幣參仟貳佰萬元整6.私募價格:新台幣陸元肆角整7.員工認購股數:5,000,000股8.原股東認購股數:無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後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除此之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無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13.其他應敘明事項:此次辦理私募之增資基準日訂為96年5月25日
1.事實發生日:96/05/022.公司名稱: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在財務報告公告未敘明繼續經營假設有疑慮部分為本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度產生鉅額虧損達新台幣177,837千元,且目前較依賴短期借款,雖於財務報表說明所欲採行之政策,惟繼續經營能力仍需加強改善。2.更正上傳資產負債表之流動負債誤值為金額6,961千元更正為5,624千元;其他流動負債金額由15,905千元更正為17,242千元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1.事實發生日:96/05/022.公司名稱: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原今日重大訊息表達上傳流動負債科目錯誤,應為其他流動負債減少,其他負債增加,特此更正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稽核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96/04/30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邱進發 稽核主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韋志忠 稽核主管5.異動原因:原任稽核邱進發因個人因素離職,故由新任稽核室協理韋志忠接任6.生效日期:96/04/307.新任者聯絡電話:02-89121369分機104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04/30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不分配股東股利、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3.其他應敘明事項:九十四年度因虧損擬不發放股利。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會計主管、財務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96/04/20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謝曉晴 會計部經理、李啟慈 財務部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葉明宗 財務處副總5.異動原因:原會計主管離職,財務主管異動6.生效日期:96/04/207.新任者聯絡電話:89121369分機20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臨時股東會日期:96/03/082.重要決議事項:擬通過辦理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事宜。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01/18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之規定進行私募。3.私募股數:普通股參佰貳拾萬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整5.私募總金額:新台幣參仟貳佰萬元整6.私募價格:本次私募每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顯示之每股淨值差異不過20%之價值,作為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7.員工認購股數:無。8.原股東認購股數:無。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外,不得再行賣出。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改善本公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6/01/182.公司名稱: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通過本公司辦理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事宜。二、通過召開九十六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剛)、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智執全字12號(下稱執行命令)2.事實發生日:95/07/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圓剛於95.06.01補足假扣押擔保金至新台幣一億,於95.06.23遂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就原聲請假扣押範圍台幣一億五千萬因超額查封後又因過度解封所致執行不足額部分聲請續為執行。4.處理過程:由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針對超額查封而就部分不動產僅對建物作解封之動作,經相關地政機關函覆顯於法不符,且又過度解封造成執行不足額,力竑將對此不當解封提起異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當作適當處理,並撤銷本次准許圓剛續為執行之執行命令。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執行命令聲請執行金額為新台幣一千九百萬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事實發生日:95/06/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圓剛中華民國I240169號專利4.處理過程:(1)就上述假處分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已提高圓剛應擔保金額至新台幣肆仟玖佰萬元,然截至本發言稿發佈之日,圓剛尚未於期限內補足應擔保金額,且本公司尚未收到圓剛所聲請之假處分執行命令。且本公司針對前揭裁定業已提民事再抗告狀。(2)假扣押抗告程序: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提高圓剛應擔保金額至新台幣壹億元﹔本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檢送台灣最高法院,進入再抗告程序。(3)命圓剛限期提起訴訟程序:圓剛依本公司之聲請提起本案訴訟,本案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展開公開辯論(一)庭,法官命雙方針對訴訟標的是否涉及飛利浦各號晶片之先前技術交換書狀進行答辯,並宣示本件改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續審。(4)因圓剛變更標的物未限期提起本訴而聲請撤銷假扣押:本公司提出民事聲請撤銷假扣押狀,待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回覆。(5)針對執行超額查封部分向本案管轄台北地方法院提起異議程序: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正本函覆假扣押事件已超額查封,並已就超額執行作部分解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並依據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命圓剛補足假扣押補足擔保金至新台幣壹億元。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假處分案由於圓剛未補足應擔保金額而作執行,評估對本公司未有影響﹔假扣押案暨其相關程序,對本公司之影響於假扣押保全程序至多僅限於圓剛聲請執行範圍,至於本案訴訟,圓剛基於同一事實提起告訴,對本公司之影響至多亦僅限於其聲請假扣押範圍。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就上述假扣押案件,本公司已遭假扣押資產包部分銀行存款、部分對第三人應收帳款、土地與建築物等。另,本公司針對假扣押裁定已依法提起抗告、命圓剛限期提起訴訟,針對執行超額查封部分亦已向本案管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異議。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竑)、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剛)。2.事實發生日:94/12/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茲就圓剛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取得台灣台北地院之執行命令對力竑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事。4.處理過程:針對假扣押事件,力竑已正式委託律師依法提起撤銷裁定之聲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力竑並不排除進一步向圓剛提出不當聲請所受之損害。7.其他應敘明事項:1.力竑之所有產品,概由力竑本身獨立研發或業經取得第三人合法授權技術而成,絕無侵害他人權利情事。2.針對圓剛所提專利範圍為PCMCIA或CardBus或Express Card等工業標準匯流排介面上之相關視訊應用,疑似過度擴張之不當延伸,而非實際專利發明之主張實屬不當。
1.事實發生日:94/10/132.發生緣由:本公司94年9月本年及去年累計營業收入淨額誤植需更正。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4/08/312.發生緣由:94年上半年損益表每股盈餘誤值為稅前金額,應更正為稅後0.69。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94/06/282.重要決議事項:承認九十三年度決算表冊、盈虧撥補表;修改公司章程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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