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策略聯盟案
1.事實發生日:94/04/122.契約相對人: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與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策略聯盟合作,擬採股權交換方式進行,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每1.06股換取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份1股,換股基準日暫定為94年9月30日。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策略聯盟後將得以進一步拓展業務,整合產品線、研發技術與資源,提升對客戶的服務能力,以促進合理經營並擴大營業規模暨加強經濟規模效益,預期將能強化財務結購,有效降低資金成本,帶動經營績效及股東報酬之成長,提升兩公司的獲利能力及競爭優勢,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均有正面助益。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策略聯盟後將得以加速被動元件產業整合,提昇雙方公司整體競爭力與經營效益。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