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悠景科技與錸寶科技公司間之民事裁定情事
1.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全字第4號2. 事實發生日:94/03/253. 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法院經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對本公司執行保全程序,聲稱本公司產品侵害其“電激發光顯示裝置”之專利權。4. 處理過程:苗栗地方法院於悠景科技營業處所及廠房內針對上開產品管理行銷有關之外來憑證予以列印或影印,做成證據保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 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1. 本公司針對錸寶科技之相關法律行動,已與律師研討擬定因應方案處理中,目前對本公司營運暫無影響。2. 本公司向來尊重智慧財產權,擁有堅強的研發團隊,並積極產出自有之 know-how及專利,進而運用該 know-how及專利,得以量產高品質之產品。本公司產品與錸寶科技聲稱之專利權本即不同,且經專業鑑定機構交叉分析比較後,更確定二者間之不相同,另錸寶科技該專利權於其申請日前即已公開於市,本公司將本於尊重智慧財產權之前提下,對該專利權提起舉發,確認其為無效之專利。7.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