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峰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93年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暨分派現金
壹、增資發行新股一、本公司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盈餘轉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五、二八八、○○○股(含員工紅利二○○、○○○股),每股面額新台幣一○元,總額新台幣五二、八八○、○○○元,業經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金管證一字第0930132880號核准發行。二、茲依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將本次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后:(一)、公司名稱:越峰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1.電子產品用軟性鐵氧磁粉、偏向軛磁鐵心、馳返變壓器磁鐵心、其他有關電磁組件及其原物料之製造、銷售。2.前項產品生產設備之設計、製造、加工及銷售。3.前各項有關產品之進出口貿易業務。4.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三)、已發行股份總額及金額:額定資本總額新台幣七二○、六八○、○○○元,每股面額新台幣一○元,分為七二、○六八、○○○股,已發行六三六、○○○、○○○元,分為六三、六○○、○○○股,每股面額新台幣一○元,均為普通股。(四)、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內湖區基湖路三十九號八樓(五)、公告方式: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六)、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九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七)、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數及發行條件:1.盈餘轉增資新台幣五二、八八○、○○○元,發行新股五、二八八、○○○股,每股面額新台幣一○元,其中二○○、○○○股為員工分紅入股外,其餘五、○八八、○○○股由股東依持股比例配股,每仟股配發八○股,配發不足一股部分,得由股東於配股基準日五日內自行湊足整數配發,未拼湊部份由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後,以現金分配之。2.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股份相同。(八)、增資後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實收資本額新台幣六八八、八八○、○○○元,分別為六八、八八八、○○○股,每股面額新台幣一○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九)、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資本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依法簽證發行,並另行公告及分函通知各股東。貳、分派現金股利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一二、七二○、○○○元,業經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按除息基準日股東名冊登記之原股東每股分派現金股利○.二元。發放日期另行公告。參、茲訂定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為除權及除息基準日,並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第二項規定自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止,停止股票轉讓之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十六點三十分前(郵寄過戶者,以郵戳日期為準)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二二五號四樓,電話:(○二)二七一七五五六六)辦理過戶手續,俾享受配股、配息之權利。肆、茲將本公司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盈餘分配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刊載於后:(財務報表若有不實,應由發行公司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 相關報表: 8121_2004072801R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