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年盈餘轉增資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公告
壹、本公司於民國93年6月28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6,409,294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部份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3年7月13日核准發行在案。貳、茲依照公司法暨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將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後:(一)公司名稱:晶遠光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1、各種精密光學儀器、光學鏡片、光學鏡頭及其配件之研發設計及銷售。2、各種光學模具、塑膠光學鏡片模具、鏡頭套筒模具之設計及開發。3、前各項產品、原物料及零組件之進出口貿易業務。4、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三)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400,000,000元整,分為40,000,000股(含員工認股權憑證1,500,000股)(第十次章程修正),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11,476,000元整,分為21,147,600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四)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5人、監察人3人,任期均為3年,連選得連任。(五)本公司所在地:台北縣新店市寶橋路235巷135號7樓。(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本公司章程訂於民國84年12月19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93年6月28日。(七)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其他發行條件:1、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64,092,94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6,409,294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均為記名式普通股。按下列方式配發:(1)配發予原股東之股票股利為5,438,294股,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有股數每仟股無償配發257股。(2)配發予員工之紅利為971,000股。2、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除權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拼奏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以現金分派(計算至元為止),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3、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八)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75,568,940元整,分為27,556,894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整。(九)增資股票俟呈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印發,屆時當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參、茲訂定93年7月20日為除權基準日,依公司法規定自93年7月16日起至93年7月20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者,請於93年7月15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1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辦理過戶。肆、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