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達電追訴瑞傳科妄指仿冒民刑責行政罰並求償 1億836萬6400元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灣櫃檯買賣中心. 4月11日 04/11 14:33 符合條款 第二條第 2 款事實發生日 90/04/10說明:威達電(5485)於 4月10日下午 2時於櫃買中心召開記者會說明追訴瑞傳科技妄指仿冒民刑責行政罰並求賠償1億餘元威達電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 4月10日下午 2時於櫃買中心召開記者會對追訴瑞傳瑞傳科技妄指仿冒民刑責行政罰並求賠償 1億餘元作一說明記者會由威達電董事長郭博達親自主持,並邀請潘永芳律師出席。威達電對於瑞傳科技公司在90/3/12發行的公開說明書第34頁妄指威達電仿冒其專利之一事,威達電已於4/6召開臨時董事會決議對此危機的處理方式,並已於4/6下午正式對瑞傳科技侵犯商譽的行為提出民刑事追訴,並要求該公司賠償 1億 836萬6400元。瑞傳科技的此行徑,恐已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及證期會要求確實揭露的規範。威達電發言人王昭平 6日公告說明,對瑞傳科技在公開說明書上,載明『本公司因專利第154201號遭威達電公司仿冒,已向汐止分局提出告訴。』的不當相關記載,已採取民刑事追訴及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訴。威達電特聲明瑞傳公司不實的『仿冒』內容為子虛烏有,威達電並沒有仿冒瑞傳的產品,早在去年 8月威達電便委託台灣經濟研究院智慧財產研究所,對威達電產品和瑞傳公司專利第154201號內容比較鑑定,做出結論為『經鑑定比較分析結果,證物所使用之技術手段為習知技術,故不構成專利侵害。』。由於瑞傳指稱威達電仿冒專利對威達電的商譽是具相當的殺傷力,為顧及全球客戶及投資大眾間的權益,威達電對於瑞傳科技的侵權行為除計算事件發生前後的具體損失加上損害名譽賠償,共提出民事賠償 1億 836萬6400元。威達電表示,瑞傳在其公開說明書內特別不將威達電的舉發案與研華的舉發案共同列出,其隱匿的行為可能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及違反證期會確實揭露的規範。威達電指出,依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瑞傳科技應在其公開說明書內將威達電的舉發案與研華的舉發案共同列出,以符合公平交易法的規範。另外證期會也規定公司在申請股票上櫃時,公開說明書中需確實揭露該公司正進行的訴訟案件。但瑞傳在公司的公開說明書內,僅揭露其專利遭研華公司在89年 6月30日舉發,正處於答辯中。卻隱瞞另兩個具關鍵性的舉發案,一則是張雪清小姐於89年 7月,案號為第087208825N02號的舉發案。另一則正是威達電於89年 8月 4日,案號為第087208825N03號的舉發案,此兩則舉發案充分揭露瑞傳科技所擁有專利第154201號的所謂『發明』,實為業界早已存在的技術。威達電表示,由於威達電日前正甫掛牌上櫃, 遭長期視威達電為潛在競爭對手的瑞傳科技,公然於公開說明書上指稱威達電仿冒專利之情事,對威達電的商譽是有相當的殺傷力,會影響長期辛苦經營的成果。該公司強調,威達電這三年來從單板電腦供應商發展為Totalsolution全方位的工業電腦整合商,對於智慧財產權當然有基本認知,並且十分重視及保護智財權。瑞傳科技所擁有專利第154201號的所謂『發明』,實為業界早已存在的技術,美國TRENTON公司早已銷售這種組裝方式的商品,國內各相關廠商亦早已生產使用這種將鴻海精密生產的連接器組裝在CPU卡上的產品。台灣邁肯股份有限公司更可證明自己公司早於87年 5月就正式販賣這類產品的具體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