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資金貸與催收情形
1.事實發生日:109/07/092.發生緣由:本公司資金貸與超過限額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4.29金管證審字第1000018775號規定公告。3.因應措施:積極催收信太紡織廠(股)公司、喜順紡織廠(股)公司之資金貸與,並按月揭露催收情形:本公司已循法律途徑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催收。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為配合集團組織經營之政策,精簡管理費及成本,與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極興染織廠(股)公司,經雙方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吸收合併,以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並訂定合併基準日為民國109年8月3日。(2).本公司對極興染織廠(股)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因兩家公司合併後,債權債務同歸本公司,依民法第344條之規定,雙方債之關係混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