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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重要子公司新字多媒體公告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 查認為撤銷

代重要子公司新字多媒體公告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 查認為撤銷二審判決及支付貨款符合法令規定並裁定1.中止 原判決人民幣800萬執行2.指令貴州省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新字多媒體技術開發(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新字公司」)

被上訴人:黔東南州暢達城市更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原名:黔東南州暢達置業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暢達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2)黔民申7517號

4.事實發生日:111/12/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新字公司與暢達公司關於《暢達國際廣場D地塊(非遺博覽園)10#樓全息影廳設

備及主題包裝採購合同》之合同糾紛,經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於111年1月27

日作成一審判決,該合同自110年11月16日解除,新字公司返還暢達公司貨款及

裝修款共計人民幣800萬元。嗣後新字公司因不服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判

決結果,故委請律師於111年2月9日向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

院提出上訴,當地委任律師於111年6月22日查詢判決結果並通知公司該二審判決

駁回了新字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結果。新字公司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要求撤銷該二審判決,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申請符合法令

規定並裁定指令貴州省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及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人民幣800萬

執行

6.處理過程:

(一)判決理由要點:

1.法律依據:經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最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規定裁定

2.新字公司委請律師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主張因二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

適用法律錯誤,作為違約方的暢達公司無權解除合同,作為守約方的新字公司有

權要求暢達公司支付貨款,經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裁定(1)指令貴州省中級人民

法院再審本案(2)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人民幣800萬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未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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