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2/07/19
2.發生緣由:
(1)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公司應於股款
開始說明收取前,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分別訂立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
存儲價款合約書;且應於訂約之日起二日內,公告訂約行庫名稱及訂約日期等資訊。
(2)委託代收股款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3)委託存儲價款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市府分行
(4)委託代收及存儲價款合約之訂約日:112/07/19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線上諮詢 / 行情評估
(專人回覆,提供參考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