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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1.事實發生日:112/08/1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10/2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於111年10月28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簡稱本辦法)。

(2)原通過並公告之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條文部份節錄內容如下: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

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

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即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

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

公式計算(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新股發行

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

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

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

證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且應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

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

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於

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時價)

1.如遇有同時發生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

轉增資)之情形時,則先依本條第(二)項計算認股價格後,再依本條

第(一)項方式調整認股價格。

2.前述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3.前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若於本公司為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

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

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若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

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

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第十三條、本辦法訂立於民國111年8月12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配合本公司實際作業需求將認股價格調整計算式定義更加完善,故酌作文字調整

以資明確,並業經本公司112年8月11日董事會全體通過修訂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十

三條。

(2)本辦法修訂後條文部份節錄內容如下: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或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

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

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包括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

時(包含但不限於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註1)調整之,

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

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如於現金增資發

行新股之除權基準日後變更新股發行價格,則依更新後之新股發行價

格與每股時價重新按下列公式調整。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

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人承

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1.如係採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則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

;如為合併或受讓增資則於合併或受讓基準日調整;如為股票分

割則為分割基準日調整;如係採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資或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股款繳足日

調整。

註2.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及私募股份總數,不含特別股、債

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且應扣除本公司

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註3.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

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

例。

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

,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

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

計算;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則其每股繳款額為合併

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

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註4.本條第(一)項每股時價之訂定,若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

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合併或受讓或股票分割基

準日、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或如係採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資或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因無除權基準日,則以股款繳

足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

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每股淨值;若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

基準日、訂價基準日、合併或受讓或股票分割基準日、私募有價

證券交付日或如係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因無採除權基準日,則以股款繳足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於除

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時價)

註1.如遇有同時發生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

積轉增資)之情形時,則先依本條第(二)項計算認股價格後,再依

本條第(一)項方式調整認股價格。

註2.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

時,則不予調整。

註3.本條第(二)項每股時價之訂定,若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

格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

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

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於股票上市

(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

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1.已發行普通股股數為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及私募股數之總數減

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普通股股數。

第十三條、本辦法訂立於民國111年8月12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112年8月11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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