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接獲主管機關核准申請廢止108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1.事實發生日:108/10/182.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廢止108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6,000仟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160,000仟元乙案,於108年10月16日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33824號函同意廢止。3.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加計利息返還原股東所繳納之股款,暫定退款日期為民國108年10月25日,應退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或開立支票退回。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對於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將加計利息返還原股東所繳納之股款;應退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或開立支票退回其繳交之股款,匯費及掛號郵資由本公司負擔。本公司對於已繳交股款者應退還股款之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1)/365】。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利率1.065%計算之。註2: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