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
1.事實發生日 :108/09/122.發生緣由: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本公司進行稽查,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稽查時發現,空氣汙染物防治設施蓄熱式熱解爐之廢氣處理量,核屬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遭裁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3.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裁處書中所載之期限繳納罰鍰,並接受環境講習2小時。4.預估可能損失:新台幣1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加強操作人員教育訓練及設備維護保養,後續將申請變更許可證操作範圍。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