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2/11/03
2.發生緣由:本公司違反行為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經新北市就業歧視
評議委員會評議成立,爰依同法第38條之1第2、3項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10萬元。
3.處理過程:依裁處書規定期限內繳納罰鍰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鍰新台幣1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新北市政府之建議方式執行,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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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人回覆,提供參考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