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0/19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予員工),發行價格為新台幣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次發行並給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20,000,000元,每股面額10 元,計2,000,000 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 符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訂之條件者。(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 一年起於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未曾有發行辦法規定有關違反契約、義務、 規則等情事,且於各期滿日前年度本公司整體營運成果與該員工個人考績表現均達 本公司所訂之目標績效(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前,本公司將就公司整體營運成果 與該員工個人考績之具體目標訂定於個別員工之契約上),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 份比例如下:屆滿一年:30%、屆滿二年:30%、屆滿三年:40%。)(2)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成既得條件者,其股份由本公司向員工無償收 回並辦理註銷;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遇繼承之情況,依 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5.員工之資格條件:(1)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2)實際被給與之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 董事會同意,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規定辦理。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22,900仟元。依既得條件,暫估108年~110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6,870仟元、6,870仟元及9,160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目前本公司流通在外發行股數71,601,544股、暫估108年~110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10元、0.10元及0.13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因此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 作其他方式之處分。(2)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 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11.其他應敘明事項:於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得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