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8日
星期四
星期四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3年股東會常會相關事宜(增列召集 |巨生生醫
|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
| 巨生生醫 | 2025/11/13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575,959,030元 |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 24765568 | 蔣為峰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3年股東會常會相關事宜(增列召集事由)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8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5/31
3.股東會召開地點:IEAT會議中心10樓第二會議室(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0號)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民國112年度營業狀況報告。(增列)
(2)審計委員會審查民國112年度決算表冊報告。(增列)
(3)本公司112年度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4)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案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民國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增列)
(2)民國112年度虧損撥補案。(增列)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背書保證管理準則」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其他討論事項:解除新選任董事(含獨立董事)
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增列)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02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5/31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受理股東提案期間:自113年03月25日至113年04月03日止(郵寄者以113年04月03日
17:00時前送達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
寄送)。
(2)受理股東提案處所:巨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新竹縣竹北市生醫五路66號10樓之1。
(3)相關事宜: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
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包含案由、說明
及標點符號在內),提案超過一項或三百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
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
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
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8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5/31
3.股東會召開地點:IEAT會議中心10樓第二會議室(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0號)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民國112年度營業狀況報告。(增列)
(2)審計委員會審查民國112年度決算表冊報告。(增列)
(3)本公司112年度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4)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案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民國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增列)
(2)民國112年度虧損撥補案。(增列)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背書保證管理準則」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其他討論事項:解除新選任董事(含獨立董事)
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增列)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02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5/31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受理股東提案期間:自113年03月25日至113年04月03日止(郵寄者以113年04月03日
17:00時前送達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
寄送)。
(2)受理股東提案處所:巨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新竹縣竹北市生醫五路66號10樓之1。
(3)相關事宜: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
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包含案由、說明
及標點符號在內),提案超過一項或三百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
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
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
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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