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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仲恩生醫科技

仲恩生醫科技股價速覽 (興)
股票名稱 報價日期 今買均 買高 昨買均 實收資本額
仲恩生醫科技 2025/11/08 議價 議價 議價 557,950,940元
統一編號 董事長 今賣均 賣低 昨賣均 詳細報價連結
28833362 王強 議價 議價 議價 詳細報價連結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0/23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1,5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符合以下服務年資及績效條件,達成以下任一指標之既的條件,方能既得該指標對

應之獲配股數:

(1).指標A:對營運有重大貢獻相關如:私募或現金增資、申請藥證送件、授權相關、

國際鏈結合作、或其他重大營運相關等。

獲配對象:對公司上述營運發展指標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主管與核心員工。

既得時間點:經核定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期間內未有違反公司勞

動契約、工作規則或與公司間其他合約約定等情事。自獲配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仍在職,可既得獲配股數100%。

(2).指標B:依據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之規定,經相關績效考核程序,個人績效達B(含)

以上之員工。

獲配對象: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下稱本辦法)有效期內新聘任之高

階核心人才或年度績效考核優異之員工。

既得時間點:

a.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仍在職之高階主管或第一年依據績效考核

管理辦法之規定,經核定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既得期間內未有違反公

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與公司間其他合約約定等情事之員工,可既得其獲配

股之30%。

b.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二年,仍在職之高階主管或連續二年依據績效考

核管理辦法之規定,經核定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連續二年度未有違反公

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與公司間其他合約約定等情事之員工,可累積既得其

獲配股之60%。

c.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三年,仍在職之高階主管或連續三年依據績效考

核管理辦法之規定,經核定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連續三年度未有違反公

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與公司間其他合約約定等情事之員工,可累積既得其

獲配股之10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就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因前開各項所列事由所致之未達既得

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其所衍生

之配股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

(2).員工自願離職、退休、資遣、留職停薪、死亡、調職等之處理按本辦法規定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及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

為限。

(2).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營運狀況或其他管理上所需參考等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

,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者,應先

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3).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與優秀員工、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

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114年10月22日(董事會開會前一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

點選系統內之普通股成交價格與成交股數之總和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新台幣44.58元估算

,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新台幣66,870仟元;依既得條件於

115年~117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20,061仟元、20,061仟元及26,748

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於114年10月22日(董事會開會前一日)之在外流通股份66,634,344股計算,

115年~117年每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3元、0.3元及0.4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其股票股利),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

前,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

的簽署。

(2).除前項保管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發行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其股票

股利),針對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除因本辦法發生繼承情事外,員工均不得

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

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

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增修前述相

關條件內容,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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