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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智慧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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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請求給付承攬價金,提起民事訴訟案一審

本公司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請求給付承攬價金,提起民事訴訟案一審判決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原告/聲請人: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

被告/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被告)

(2)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建字000078號

2.事實發生日: 114/11/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就「錄影監視系統專用網路通訊服務協議書」履約

爭議,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伍仟參佰壹拾貳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電路費用,暨自各

期費用之催告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建字000078號第一審判決,主文如下: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壹拾貳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及附表所示各筆金額自

「本院認利息起算日」欄位所示日期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萬柒仟壹佰壹拾伍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伍仟參佰壹拾貳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5)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尚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繼續委請律師處理後續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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