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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明製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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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子公司天明資訊(股)公司對陳○良、王○銘等相關被告提

本公司之子公司天明資訊(股)公司對陳○良、王○銘等相關被告提起之妨害營業秘密等刑事告訴,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訴字第14號判決被告等有罪。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告訴人):天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明資訊公司)

當事人(被告):陳○良、王○銘、張○銘、巨○電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巨○電腦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111年度智訴字第14號

2.事實發生日:114/11/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天明資訊公司提起告訴指訴前經理陳○良(已離職)、本公司前協理王○銘(已離職)共犯

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以及指訴陳○良、王○銘、天明資訊公司前員工張○銘共犯

意圖在外國使用,以詐術、擅自重製之方法取得並擅自使用屬於天明資訊公司營業秘密

之「天明中醫醫療整合系統」原始程式碼改作成巨○電腦公司「GP HIS」系統等之行為

共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

字第33454號、111年度偵字第18757號、111年度偵字第19265號、111年度偵字第20073

號、111年度偵字第47946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訴字第

14號於114年11月24日作成判決(實際收受判決日期為114/11/28),判決主文如下:

(1)陳○良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又共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

之意圖在外國使用,而犯詐術、擅自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6月。緩刑3年,並應依附件二和解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扣案如附表編

號1至24所示之物均沒收。

(2)王○銘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8月。又共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之

意圖在外國使用,而犯詐術、擅自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4月。緩刑2年,並應依附件二和解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扣案如附表編號

25、26所示之物均沒收。

(3)張○銘共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之意圖在外國使用,而犯詐術、擅自

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應依附件二和解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賠償

義務。扣案如附表編號27至33所示之物均沒收。

(4)巨○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營業秘密法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之

罪,科罰金新臺幣300萬元。緩刑貳年。

4.處理過程:天明資訊公司對陳○良、王○銘、張○銘、巨○電腦公司提起刑事告訴,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3454號、111年度偵字第18757號、

111年度偵字第19265號、111年度偵字第20073號、111年度偵字第47946號起訴書提起

公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訴字第14號判決被告等有罪。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被告陳○良、王○銘、張○銘、巨○電腦公司

應依和解筆錄刪除或銷毀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之天明中醫醫療系統程式(含原始

碼)及其實質近似之程式,且不得再為使用、重製、改作、洩漏,並應分別賠償天明

資訊公司和解筆錄所載金額,對於公司目前財務業務應以不致產生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被告陳○良、王○銘、張○銘、巨○電腦公司皆已認罪而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智訴字第14號為有罪判決,且被告陳○良、王○銘、張○銘

、巨○電腦皆應依和解筆錄刪除或銷毀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之天明中醫醫療系統

程式(含原始碼)及其實質近似之程式,且不得再為使用、重製、改作、洩漏,並應

分別賠償天明資訊公司和解筆錄所載金額。

7.其他應敘明事項:實際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日期

114/11/28。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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