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租賃物回復 原狀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案件,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台上字第1406號4.事實發生日:111/04/19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案件,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後,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本金新臺幣1.5億元及利息,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於109年第四次上訴最高法院。6.處理過程:最高法院就此案,再次發回臺灣高等法院。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就該案件,帳上已提列270,179仟元之負債準備,該判決對公司財務業務營運不會有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繼續配合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程序。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