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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明製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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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子公司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其針對前總經理姜○ 軒在任期間有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犯行提起之刑事告訴,業 經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姜○軒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560號、110年度偵字第2564號偵結提起公訴。2.事實發生日:111/04/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子公司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於姜○軒為相關犯行時,公司名稱為天明皇伊通路股份有限公司,故下稱天明皇伊公司)前總經理姜○軒於107年6月8日自天明皇伊公司離職,經調查姜○軒在職期間行為發現,姜○軒曾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委由不詳之刻印行人員偽刻天明皇伊公司名義大小章,並擅自蓋用於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契約書上,涉犯偽造私文書罪;且發現姜○軒另曾在未得傳銷商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在經銷商轉讓會籍經營權申請書上偽簽傳銷商之簽名,之後將上述申請書交付天明皇伊公司承辦人員在天明皇伊公司傳銷商網路乾坤系統操作,將前述傳銷商之會籍經營權轉移至姜○軒岳母為負責人之可○國際有限公司(前身為可○國際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可○公司)名下,再由可○公司出具發票主張領取前述傳銷商經營權之獎金,並將前述傳銷商經營權之獎金從天明皇伊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匯出到姜○軒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有部分透過其他傳銷商兌現),涉犯偽造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案經天明皇伊公司依法提起刑事告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詳加調查後,針對姜○軒上述犯行,以110年度偵字第2560號、110年度偵字第2564號提起公訴(天明皇伊公司作為告訴人於111年4月13日收受起訴書)。4.處理過程:天明皇伊公司對姜○軒上述犯行分別提起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之刑事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560號、110年度偵字第2564號提起公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主要為確保子公司權益,對母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太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實際收到地檢署來函日期1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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