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105/02/26 AM 10:01:38)補充公告說明本公司負責人 低報個人所得收入涉及逃漏稅暨澄清媒體不實報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曾育弘、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偵字第9310號2.事實發生日:105/02/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就本公司負責人因涉及逃漏稅一事就媒體之不實報導進行澄清及說明。4.處理過程:本公司取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9310號案緩起訴處分書與起訴處分書,謹針對所述本公司負責人涉案事實與本公司業務是否有關等節,分別說明如下:(一)本公司設立連鎖事業群從事醫療管理服務,服務範圍皆依公司與診所端簽約內容進行相關服務,服務內容包含協助各診所之行政管理、財務管理與會計作業、薪資發放等一切行政作業系統及醫療糾紛法律顧問事宜。(二)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處分書中所指出逃漏稅或協助逃漏稅之部分,純屬被告之個人行為。(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103年度偵字第9310號第7頁及第9頁提及內容如下:(1)由國維公司代該等「完全加盟」、「特許加盟」診所處理行政管理、財務管理與會計作業、薪資發放等一切行政作業系統及醫療糾紛法律顧問業務。(2)由國維公司提供不實之診所營業收入、薪資費用金額予不知情之小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因與105/02/05重訊內容略有差異,更正如下並特此澄清。(1)更正前:「[2]本公司從未提供財務管理、會計諮詢服務、診所財務規劃一事,牙醫師以不實的損益試算表假造營業收入、薪資費用而逃漏稅,純屬牙醫師其個人行為,本公司從未自行協助提供相關不實損益試算表與財會諮詢建議,本公司從未協助28名醫師逃漏所得稅。」(2)更正後:「[2]本公司代加盟診所處理行政管理、財務管理與會計作業、薪資發放等一切行政作業系統及醫療糾紛法律顧問業務,而診所提供不實之收入金額及費用憑證予本公司,再由本公司提供予不知情之小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而申報不實所得,純屬牙醫師個人行為,本公司從未自行協助提供相關不實損益試算表與財會諮詢建議,亦從未協助28名醫師逃漏所得稅。」也正是如此該等職員依據本公司醫療管理服務執行業務之行為,並未受任何非難或列為被告。(四)本公司之醫療管理服務並未涉及任何不法,本公司負責人本身為醫師的身份或與涉案醫師個人間有互動、抑或容有受檢調機關誤會之處,均與本公司或執行本公司職務內無任何關係。(五) 本公司處遇與法律風險評估:因本案件乃屬各行為人於本公司業務外個人行為之偵查,本公司既非納稅義務人、亦非協助逃漏稅之行為人,與本公司受託為各診所處理之經管業務無涉,故顯無任何有損本公司股東權益之疑慮。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此純屬診所牙醫師個人行為。倘若有其他人因向本公司員工因本案請求損害賠償並經法院判認本公司應負僱用人責任之結果時,本公司必將追究該受僱人之侵權行為並要求其向本公司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