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 本公司給付96、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 訴 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建設)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最高法院訴訟案號: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82號、103年度重上字第637號2.事實發生日:105/01/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大陸工程、大陸建設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各新臺幣(下同)49,291,336元,及均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4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重上字第482號判決本公司均勝訴後,大陸工程、大陸建設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2)大陸工程、大陸建設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97年度之股息各49,837,500元,及均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重上字第637號判決本公司均勝訴後,大陸工程、大陸建設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4.處理過程:因兩造已達成和解,大陸工程、大陸建設與本公司於今日向最高法院完成撤回起訴程序,有關本公司與大陸工程、大陸建設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