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97至 99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及收回甲種特別股股本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 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被 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85號、104年度重訴字第96號2.事實發生日:105/01/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人壽起訴:(1)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復追加請求98及99年度(99年1月1日至99年2月26日)甲種特別股股息,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7,808,219元,及其中50,000,000元自99年1月1日起,50,000,000元自100年1月1日起,7,808,219元自101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刻正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85號進行審理中。(2)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特別股1,000,000,000元,及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刻正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96號進行審理中。4.處理過程:富邦人壽今日已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撤回起訴,本公司於今日就撤回起訴具狀表示同意,有關本公司與富邦人壽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