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 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 訴 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最高法院訴訟案號: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51號2.事實發生日:105/01/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人壽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新臺幣(下同)49,452,055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重上字第151號判決本公司均勝訴後,富邦人壽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4.處理過程:富邦人壽今日已具狀向最高法院撤回起訴,本公司於今日就撤回起訴具狀表示同意,有關本公司與富邦人壽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