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 股息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49號及104年度重上字第758號2.事實發生日:104/12/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商銀)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新臺幣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判決駁回後,華南商銀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重上字第449號進行審理中。(2)華南商銀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共計新臺幣1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62號判決駁回後,華南商銀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758號進行審理中。4.處理過程:華南商銀業於104年12月18日具狀向臺灣高等法院撤回前揭二件訴訟之起訴,本公司於今日具狀表示同意,有關本公司與華南商銀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