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最高法院判決 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暨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暨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最高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120號2.事實發生日:104/11/1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452,055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9,780,82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事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駁回後,國泰人壽及國泰世華不服提起上訴。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審理後判決,其判決結果為本公司部分敗訴。雙方對其敗訴部分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最高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本公司於今日收受判決結果通知書,其判決主文為: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對本案判決理由進行評估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