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戶號45涂姓股東請求本公司收回丙二種特別股 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2.事實發生日:104/03/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請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丙二種特別股,並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7,9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0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7,900,000元,及自10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