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召開九十八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通過之決議
1.事實發生日:99/01/152.發生緣由:本公司召開九十八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通過之決議3.因應措施:第一案: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決 議:1.戶號94股東李俊儀提案:.為因應資金需求,私募資金訂為新台幣六億元以內,可分次發行。私募價格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淨值八折以上或以公正專業第三人士之專案查核報告書為依據定訂之。2. 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依修正案通過。第二案:擬修正公司章程案。決 議:1.戶號94股東李俊儀提案:配合增資之需要,修改本公司公司章程第5、22條條文,增加資本總額為新台幣4,500,000,000元。2. 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依修正案通過。擬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有關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到本日止,李柏毅、李俊儀、劉文松等三位當選董事並未發生有與公司競業之情事)。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