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初步認定95年度應補繳稅款事宜
1.事實發生日:97/02/292.公司名稱:鼎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民國95年度給付國外佣金,業經稅捐稽徵機關初步認定係屬權利金性質,因未能提供合法憑證,故經初步認定應行補繳之金額計1,800,384元。(2)本公司民國95年度給付國外研發人員薪資,業經稅捐稽徵機關初步認定該項費用不予認列,故經初步認定應行補繳之金額計3,751,125元。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