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解除重整人職務,選 派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重整人
1.董事會決議日:不適用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寶蓀、曹永仁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寶蓀、曹永仁5.異動原因:前重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將對展茂光電公司債權排入該行當年度出售與資產管理公司之計畫,並預定同年11月26日以前完成標售,該行認為不宜擔任展茂光電公司重整人之職務,以免因債權之轉讓而影響本件重整計畫之進行,爰聲請改派其他專業人士擔任重整人,經桃園法方法院徵詢債權人銀行團意見後,選派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續擔任展茂公司重整人6.新任生效日期:96/11/16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