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訂定合併暨合併銷除股份減資基準日案
1.事實發生日:96/12/262.發生緣由:本公司與安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3.因應措施:依合併契約辦理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案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廿四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1788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二)本公司因本次合併將發行新股計20,241,000股予安煜公司之股東--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同時收回安煜公司原持有本公司之股份計22,000,000股予以銷除,因此本公司就發給安煜公司股東之股數與註銷安煜公司原持有本公司股數之差額計1,759,000股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三)本案訂定九十六年十二月卅一日為合併暨合併銷除股份減資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