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股東聲請重整事件,法院就准許或駁回重整之期間,延長三十日之裁定
1.收到裁定書之日期:96/07/242.裁定書之主文全文:本院就准許或駁回本件重整之期間,延長三十日。3.裁定書之理由摘要:1 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一百二十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但以二次為限。」2 經查本件雍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雍聯公司〉之聲請重整,是否准駁,尚有待查明之處,且本院選派之檢查人尚未就雍聯公司是否適於重整予以評估,爰依前開公司法之規定,以裁定延長之。3 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4.當事人、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之案號: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整字第1號5.裁定日期:96/07/246.擬處理方式:依裁定主文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