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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橡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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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年年度重編財報及合併財報,資誠會計師陳永清、潘慧玲會計師查核竣事,會計師對重編財報及合併財報再次修正查核日期為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

1.事實發生日:96/07/04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會計師查核報告(96)財審報字第06004240號中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中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本會計師原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對中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度之財務報表,因採權益法之部分長期股權投資依同期間自編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予以評價,而出具保留意見。如財務報表附註四(五)、十(六)及十一所述,中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取得被投資公司同期間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並重編民國九十五年度之財務報表。本會計師對中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度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已予更新,且與原所表示之意見不同。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中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中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重編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更新原所表示之意見而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永清潘慧玲前財政部證期會核准簽證文號:(96)財審報字第06004241號中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中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損益表、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本會計師原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對列入中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部分子公司,因依同期間自編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予以評價,而出具保留意見。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十(七)及十一所述,中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取得被投資公司同期間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並重編民國九十五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本會計師對中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九十五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已予更新,且與原所表示之意見不同。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中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3.因應措施::會計師重新更正查核報告書日期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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