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限制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04/27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顏吉麥總經理、魯景明副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本公司所營事業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許可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顏吉麥總經理、魯景明副總經理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東莞微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廣東省東莞市常平鎮司馬村東深公路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生產和銷售新型平板顯示器(液晶模組)與數字放聲設備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因該公司為本公司100%間接持有之子公司,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應無重大影響。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0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