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撤回95年第二次現金增資乙案之補償方案
1.事實發生日:95/12/08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已取得其他資金募集方式,故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廢止本公司95年第二次現金增資案,所請業經該會95年12月6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156936號函廢止在案。3.因應措施: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95年第二次現金增資案之補償方案(1)適用對象:95年11月20日至95年11月24日已繳款之原股東及本公司員工。(2)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方式及日期(A)對於本補償方案適用對象(已繳款之股東、員工),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註3)~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註2)/365]註1:實際退款日定為95年12月13日。註2:以95年10月31日台灣銀行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為計算依據。註3: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日以各繳款人原繳款日為計算補償利息之起始日。(B)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後,本公司將統一於95年12月13日以郵寄掛號支票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及利息補償金。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