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決議減資換票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 94/10/17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94年10月5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訂定減資換票基準日為94年10月28日。減資換股作業計劃:一、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已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捌仟肆佰萬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共計新台幣捌億肆仟萬元。二、本次減資新臺幣肆億伍仟萬元,銷除已發行股份肆仟伍佰萬股,以分割方式,將光華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陽能事業部門及有關在大陸之海外投資部份相關營業讓與新設立大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減少比率53.57%。三、減資後換發股份總數及總金額:股份總數參仟玖佰萬股;股份總金額參億玖仟萬元。四、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464.2857股(即每仟股減少535.7143股);減資後未滿壹股部份,按面額計算,以現金給付之。五、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訂為民國94年10月28日。並自94年11月23日起開始受理換發新股票。六、為配合上述換票作業,原股票自民國94年10月24日起至94年11月22日止期間內停止辦理過戶。七、為配合上述換票作業,原股票自民國94年10月20日起至94年11月22日止停止在櫃買市場買賣。八、新股票上櫃日期及舊股票停止買賣日期,訂為民國94年11月23日,自新股票上櫃之日起原上市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九、本次換發新股票簽證,委託第一商業銀行信託部辦理。十、換發手續及地點:(一)已辦妥過戶手續者,請股東攜帶舊股票、原留印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之。(二)未辦妥過戶手續者,應備妥舊股票、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先辦理過戶手續。並填妥換發新股票申請書依前款辦理換發新股票。(三)集保戶股東,逕由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代辦換票。(四)郵寄申請換發新股票者,請用掛號郵寄,以免遺失。(五)換發地點:台北市東興路八號地下一樓;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746-3797。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